第六条 医疗机构自制剂生产成本是指制剂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直接材料费用、直接工资和制造费用。
直接材料费用,是指直接用于制剂生产的原料和材料的支出,包括原料成本、包装材料成本等。
直接工资,是指直接从事制剂生产的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和补贴等。
制造费用指制剂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水费、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维修费、自制剂检验费和其他制造费用等。
(一)水费,是指制剂生产中消耗的自来水等的费用。
(二)燃料动力费,是指制剂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燃料和动力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用于制剂生产的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
用于制剂生产的固定资产,是指与制剂生产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制剂生产设备、工具、仪器和其他固定资产等。
(四)租赁费,是指为保证制剂生产正常进行而租赁房屋、设备等的费用。
(五)维修费,是指为保证制剂生产正常开展所发生的各项修理和维护费用。
(六)自制剂检验费,是指按规定将制剂对外送检发生的检验费用。
(七)其他制造费用,是指制剂生产过程中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间接费用。
第七条 期间费用,包括制剂生产部门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自制剂研发费用等。
(一)管理费用,是指制剂生产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制剂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含津贴、奖金、补贴等)、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住房公积金、其他正常的管理费用等。
(二)财务费用,是指制剂生产部门在制剂生产过程中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自制剂研发费用,是指医疗机构自制剂研制、申报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原料成本根据原料平均进价和监审年度平均市场价格核定,并允许中药制剂不超过20%、化学制剂不超过5%的原料损耗。
包装材料成本根据包装材料平均进价和监审年度市场平均价格核定。
第九条 人员工资总额根据核定后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算。
人员数量根据同期所有申报自制剂价格的医疗机构自制剂生产人均劳动生产率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