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医疗机构自制剂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青价审[2010]1号 2009年11月23日)
各区、市物价局:
为提高医疗机构自制剂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单位自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青岛市医疗机构自制剂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医疗机构自制剂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医疗机构自制剂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单位自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价格发〔2001〕3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制剂实施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自制剂成本,是指医疗机构生产自制剂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 医疗机构自制剂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自制剂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自制剂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制剂生产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自制剂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第五条 医疗机构自制剂成本由制剂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