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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定2011年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费率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定2011年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费率的通知
(吉建造〔2011〕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标准的通知”(吉建定字[2000]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的通知”(吉建定字[2000]4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规费管理的通知”(吉建造[2007]7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吉政函[2008]37号)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于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对《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2011年各项取费费率进行核定。具体要求和工作安排如下:

  一、所需材料

  (一)2011年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费率核定表(省内特、一级施工企业、外埠施工企业一式二份;省内二、三级施工企业一式四份。可下载、复印,网址WWW.jlgczj.cn)。

  (二)施工企业2010年度施工项目及产值汇总表。

  (三)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副本)及复印件。

  (四)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及复印件。

  (五)施工企业2010年度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征缴单或年初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六)施工企业2010度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全年缴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七)外埠施工企业在吉注册分公司备案证及注册分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及复印件。

  以上(二)至(七)项材料复印件内容要清晰,按A4纸规格复印,并按材料顺序胶装成册。

  二、申报办法和时间

  (一)省内特、一级施工企业、外埠施工企业于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4月15日,将材料(费率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直接报送到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省内二、三级施工企业于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4月10日,将材料(费率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报送到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初审,各地区要认真核对原件,并在费率核定表上加盖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于2011年4月20日前将合格施工企业的材料报省造价管理站。

  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费率核定工作并及时上报,逾期未报的企业不予补办。

  附件:2011年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费率核定表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2011年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费率核定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章)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资质证书号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

单位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上年度

基本

情况

施工产值

(万元)

工资总额

(万元)

职工总数

(人)

是否设有预结算部门

造价师人数

造价员人数

上年度规费缴纳情况

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市(州)建设行政

                       (公   章)

                          二Ο一一年   月   日

省造价管理部门核定意见

施工企业养老保险费费率为    %、失业保险费费率为    %、医疗保险费费率为    %、住房公积金费率为    %,以上费用的计取基数为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

                       (公   章)

                      

                         二Ο一一年   月   日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公   章)

                         二Ο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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