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定2011年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费率的通知
(吉建造〔2011〕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标准的通知”(吉建定字[2000]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核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的通知”(吉建定字[2000]4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规费管理的通知”(吉建造[2007]7号)及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吉政函[2008]37号)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于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对《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证书》2011年各项取费费率进行核定。具体要求和工作安排如下:
一、所需材料
(一)2011年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费率核定表(省内特、一级施工企业、外埠施工企业一式二份;省内二、三级施工企业一式四份。可下载、复印,网址WWW.jlgczj.cn)。
(二)施工企业2010年度施工项目及产值汇总表。
(三)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副本)及复印件。
(四)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及复印件。
(五)施工企业2010年度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征缴单或年初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六)施工企业2010度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全年缴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七)外埠施工企业在吉注册分公司备案证及注册分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及复印件。
以上(二)至(七)项材料复印件内容要清晰,按A4纸规格复印,并按材料顺序胶装成册。
二、申报办法和时间
(一)省内特、一级施工企业、外埠施工企业于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4月15日,将材料(费率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直接报送到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省内二、三级施工企业于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4月10日,将材料(费率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报送到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初审,各地区要认真核对原件,并在费率核定表上加盖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于2011年4月20日前将合格施工企业的材料报省造价管理站。
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费率核定工作并及时上报,逾期未报的企业不予补办。
附件:2011年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费率核定表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2011年吉林省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费率核定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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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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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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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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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执照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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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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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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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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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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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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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上年度
基本
情况
| 施工产值
(万元)
| 工资总额
(万元)
| 职工总数
(人)
| 是否设有预结算部门
| 造价师人数
| 造价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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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规费缴纳情况
| 养老保险费
| 失业保险费
| 医疗保险费
| 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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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市(州)建设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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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章)
二Ο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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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造价管理部门核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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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养老保险费费率为 %、失业保险费费率为 %、医疗保险费费率为 %、住房公积金费率为 %,以上费用的计取基数为直接工程费中的人工费。
(公 章)
二Ο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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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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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章)
二Ο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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