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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沥青混凝土生产厂内部试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沥青混凝土生产厂内部试验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建质〔2010〕13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沥青混凝土生产厂试验室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了《吉林省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沥青混凝土生产厂内部试验室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吉林省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沥青混凝土生产厂内部试验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沥青混凝土生产厂试验室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沥青混凝土生产厂试验室是指具备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专项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要求内部配备的试验室,沥青混凝土生产厂试验室是指沥青混凝土企业内部自行配备的,均为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存在的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不承担对社会开展检测的业务。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建筑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和证书审批;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初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试验室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沥青混凝土生产厂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不得对外承接试验业务。

第二章 试验室证书管理

  第五条 各企业内部试验室应根据自身的业务范围和相关标准要求,配置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以满足试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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