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水毁房屋重建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吉建质〔2010〕16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加强水毁房屋重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科学有序推进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早日住进新居。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强房屋建设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省水毁房屋重建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如下:
一、强化质量意识,提高对水毁房屋重建工程质量管理重要性认识
我省遭受前所未有的特大洪涝灾害,受灾地区城镇居民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灾后重建工作刻不容缓。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参建各方一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质保量完成恢复重建任务。要严格防止因赶工期、抢进度而产生质量通病和质量隐患。同时还要狠抓工程质量责任落实,进一步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关键岗位执业人员负责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制度,确保我省水毁房屋重建工程施工质量。
二、明确责任,切实抓好质量管理各个环节
(一)各级政府对灾后重建项目质量全面负责。要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的实施监督。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设计成果负责。勘察单位要确保勘察文件真实可靠。设计单位要根据灾后重建项目需要,精心设计,满足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安全。
(三)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工程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严格材料进场检验,重建工程必须使用质量合格的建筑材料,推荐使用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资格的节能建筑产品。严格工序检查和验收制度,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设计和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要出具质量保修书。
(四)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切实履行监理责任。要将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和建筑节能作为监理工作的重点。应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验的分项、分部和隐蔽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不得允许施工单位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做好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杜绝出现质量缺陷,对存在质量问题,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要求限期回复。建设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提交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