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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一条 在接到施工单位的论证申请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或5名以上单数)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指定其中一名专家为专家组组长。专家应于论证会前预审方案。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二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附件三),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统一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专家对论证的内容有不同意见,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若存在重大争议不能形成统一意见,应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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