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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学习和宣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学习和宣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吉建安【2010】23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房产局、规划局、公用局、园林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中(省)直建筑施工企业:
  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是指导我们做好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安委办[2010]15号)的要求,结合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吉安委办字[2010]35号),现就全省建设系统学习和宣贯国务院《通知》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习和宣贯内容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安委办[2010]15号)

  二、学习和宣贯范围

  吉林省建设系统,包括:吉林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省)直建筑施工企业、吉林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三、学习和宣贯方式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厅安委会成员单位、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省)直建筑施工企业的学习、宣传、贯彻。

  厅安委会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所管行业的学习、宣传、贯彻。

  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本部门安委会成员单位、所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等相关单位的学习、宣传、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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