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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公告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公告
(常政规〔2010〕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的规定,经依法审核,现将由本级确认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公布。未经审核确认并公布的单位,不得擅自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常州市经审核确认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常州市经审核确认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

  一、辖市、区人民政府
  1.金坛市人民政府
  2.溧阳市人民政府
  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4.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5.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
  6.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
  7.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1.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4.常州市教育局
  5.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6.常州市公安局
  7.常州市监察局
  8.常州市民政局
  9.常州市司法局
  10.常州市财政局
  11.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13.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14.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15.常州市水利局
  16.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17.常州市商务局
  18.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19.常州市卫生局
  20.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2.常州市审计局
  23.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24.常州市规划局
  25.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6.常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27.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28.常州市体育局
  29.常州市统计局
  30.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1.常州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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