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农业机械装备升级换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各地建立完善农机报废制度,鼓励、支持农民购置使用大中型、高性能、多功能复式作业农机装备,加快淘汰落后农业机械,努力实现大中小型机械、高中低档次机械、动力机械与配套农具、粮食作物机械与其他农产品机械合理配置。积极探索精准农业机械化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大力推广节水、节药、节肥、节能、节种等新型农业机械和农作物秸秆还田、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机械化技术。力争到2012年,全市粮食烘干机达到100台,建立烘干加工中心20个;全市农作物秸秆机械化还田率超过50%。大力推广新型植保机动施药机械,全市农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提高到50%以上。
(三)建立特色农业机械化试验示范基地。结合农业主导产业,遴选并用现代装备武装一批有较大规模和发展潜力、具有产业特色的现代农业园区,重点在田间作业、设施栽培、健康养殖、精深加工、储运保鲜等环节实现新突破。建立农机和农艺专家协同创新机制,强化适用技术组合集成,探索适合不同区域特点、不同产业的农业机械化技术路线和模式,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按照“制订指南、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每年建设农机化示范基地(区)3-5个,力争到2012年,完成水稻、油菜、蔬菜瓜果、水产、茶叶、花卉、奶牛、秸秆综合利用、苗木、食用菌十大示范基地(区)建设,园区面积达千亩以上,亩均效益5000元以上。整合现有农机化财政专项和基本建设项目,对农机化示范基地(区)重点予以扶持,市农业部门负责农机化示范基地(区)的遴选、农机装备的招投标和项目管理。
五、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一)完善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体系。按照强化公益性、放活经营性的要求,不断增加投入、完善设施,继续加强农机推广、教育培训、安全监理和技能开发等职能。各级农机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农机科研教育、生产销售企业的协调配合,乡镇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农机管理和服务职能,加快构建体系健全、运行高效、服务到位的新型农机技术推广体系。
(二)发展新型农机服务组织。鼓励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服务公司等新型农机服务组织,推进农机专业合作社多样化创建、规范化运营、市场化服务、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开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建设和星级评比等活动,建立定点联系机制,积极为合作社提供政策指导、技术培训、人才培养等服务,努力把农机专业合作社建成结构合理、管理规范、装备精良、机制灵活的现代农机合作组织。大力推进农机信息化建设,依托“平安农机通”农机信息服务平台,完善农机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促进农机服务供需对接,以信息化水平提升农机化水平。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开展跨区作业、农资经营、农机维修等服务。对从事农业机耕作业及相关技术培训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等部门要加大对农机服务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宽条件、简化手续。妥善解决农机服务组织场库棚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扶持政策措施,促进农机服务合作组织发展。力争到2012年,全市农机专业合作组织达到200家以上,其中通过省级评定的五星级农机专业合作社达到30家,全市农机服务合作组织作业面积占全市粮食种植面积的80%,占高效设施农业面积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