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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
(常政规〔2010〕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32号)和《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09〕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加快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应保尽保,逐步提高社会养老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
  本地户籍、年满16周岁、未纳入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居民(不含在校学生等)可以参保。
  三、组织管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政策的拟定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管理和政府补贴资金保障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基金的监督;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和金融机构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资金筹集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主要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其他收入。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各辖市、区可根据省、市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缴费标准。重度残疾人的养老保险费由各辖市、区政府按不低于省规定标准进行补助。鼓励社会各界对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给予适当补助。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缴费人员每人每年给予不少于30元的缴费补贴;政府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政府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发放的其他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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