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10〕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常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及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具体范围,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两者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与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设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六)无障碍标志;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辖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规划、城管、房管、交通、民政、公安、财政、旅游、园林、经信、质监、文广新、教育、体育、卫生、人社、民防、金融、邮政、电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