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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级政府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

  (六)加强对预算期内各投融资主体资金取得和投放、各项收入和支出的监管。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的编制、预算的执行、预算的调整和预算的考评等。
  三、实行政府委派财务总监制度
  (七)财务总监是由市财政部门推荐、市政府委派的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融资主体的经济活动独立履行资产与财务监督职能的管理人员。财务总监主要职责:
  1. 监督投融资主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监督其执行,审核投融资主体的财务报表、报告;
  2. 审核、监督投融资主体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
  3. 审核、监督投融资主体融资、投资和担保等重大事项;
  4. 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八)实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投融资主体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与财务总监共同审核并签署书面意见后,投融资主体方可实施。联签事项包括投融资主体重大融资方案、对外担保行为、土地开发方案和大额资金(包括现金)支付等。
  (九)建立财务总监报告制度。财务总监向联席会议或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年度履职情况及相关建议。对投融资主体重大决策事项或其他可能对投融资主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不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专题报告。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发改部门负责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审核投融资主体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投资建设计划。
  (十一)财政部门负责对投融资主体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投融资主体财务预算制度;经市政府批准,下达年度融资计划;加强对政府城市建设项目中介机构审计质量的跟踪管理;加强城市建设风险准备金管理和债务风险预警。
  (十二)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市政府要求对土地的储备和出让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负责相关建设用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和供应,对市政府明确由各投融资主体进行前期开发的地块按照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十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投融资主体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投融资主体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负责投融资主体经营管理人员业绩考核,会同主管部门和组织部门任免投融资主体董事长。
  (十四)审计部门依法对投融资主体以及政府城市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十五)投融资主体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发展总体规划,提出年度投资建设计划和资金平衡计划,指导投融资主体制订年度及中长期资金预算动态平衡计划,加强投融资主体日常经营管理监管,协调处理融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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