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级政府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
(常政规〔2010〕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市级政府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充分发挥市级各投融资主体投融资功能,规范各投融资主体市场运作行为,有效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速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市级政府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政府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一)政府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审计、规划、住房保障、体育、民防、国资等职能部门参加。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秘书长任主任,市发改、财政部门主要领导任副主任,其他职能部门为组成成员。
(二)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重点研究、审议政府城市建设项目年度投融资计划和年度、中期(三年)资金动态平衡预算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指令性项目任务,协调推进项目建设进度,统筹论证投融资方案,督促落实重大投融资计划;审议各投融资主体资产经营情况及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听取财务总监工作汇报。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根据实际情况可召开临时工作例会。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
1. 初步审查政府投融资计划、资金动态平衡方案;
2. 具体解决投融资主体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各投融资主体之间的联动机制;
3. 加强对财务总监日常监管及年度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
4. 落实联席会议的决策;
5. 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建立投融资主体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四)财务预算主要包括年度资金平衡预算、中长期债务动态平衡预算、年度项目资金筹资预算和费用预算。具体按市财政部门制订的《常州市市级城市投融资主体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五)财务预算应当在投融资主体主管部门指导下,经投融资主体董事会讨论通过,由投融资主体法定代表人和财务总监联签,并经主管部门初审,报经联席会议审定和市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