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规〔2010〕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级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常州市市级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
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资产和财务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级政府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以下简称投融资主体)财务总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市政府委派的根据相关规定对投融资主体的经济活动独立履行资产与财务监督职能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 财务总监由市财政局推荐,经有关部门考察合格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确定,并由市政府委派。
财务总监人事组织关系、工资福利待遇仍保留在原单位,委派期间不在其所委派的投融资主体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条 财务总监委派实行回避制度。财务总监不得与其所委派投融资主体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等有利害关系。
第六条 财务总监任职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一般具备中级以上职称,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周岁;
(三)熟悉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有较强的财务会计和经营管理知识。
第七条 财务总监主要职责:
(一)监督投融资主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监督其执行,审核投融资主体的财务报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