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本职业(工种)中的技术技能水平在省内外有重要影响,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工作岗位上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技术革新改造或攻克工艺和设备难题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某种绝招绝技,在全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钱江技能大奖优先在符合评选条件的“浙江省首席技师”和“浙江杰出职工金锤奖、银锤奖”获得者中产生。
第三章 评选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推荐和选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推荐候选人。钱江技能大奖候选人采用归口推荐方式。各设区市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在浙有关单位作为归口单位,根据分配名额推荐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内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被推荐的候选人,应填写《钱江技能大奖候选人推荐表》,并附职业资格证书和反映技术成果、贡献的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产生正式候选人。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相应的行业评审小组,对推荐候选人进行评审。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根据候选人得票排序和各行业应选名额,按1︰3的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并将正式候选人名单及有关情况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结束后,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候选人名单。
(三)确定获奖者。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和专家组成钱江技能大奖评审委员会。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获得赞同票数在实到投票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候选人,得票数位居前10位的为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由省政府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 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由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如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同年获评“浙江省首席技师”或“浙江杰出职工金锤奖、银锤奖”,则同年只享受钱江技能大奖的奖励额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获得钱江技能大奖后,如发现获奖者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今后不得参加此项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