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暂行)
(江苏省财政厅 2011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规范救助基金管理人使用及追偿行为,保护救助基金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1]1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使用、追偿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救助基金的使用及追偿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专业机构运作、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救助基金的使用及追偿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救助、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保障救助基金安全、有序运行。
第五条 救助基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机构作为救助基金管理人,负责救助基金的具体使用及追偿工作。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受理救助申请,运作过程应当遵守相关法规政策,接受基金管理机构、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各市、县应当明确救助基金受理地点,并公布地址电话及其联系方式。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第七条 赔偿义务人和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垫(支)付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丧葬费用。
事故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应当依照相关法规规定垫付抢救费用。
第八条 救助基金垫付、补助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章 抢救、丧葬费用垫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医疗及殡葬机构,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受理网点,申请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