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生素及血制品的治疗费用由新农合、医保按照70%的比例补偿,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医疗救助基金再给予20%的救助。每例患者的抗生素、血制品治疗费用最高按照12万元计算个人支付、新农合、医保及医疗救助补偿费用,实际超出的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4.与医院签订了救治协议的病例,不可退出临床路径。
(三)慢性肾功能衰竭
1.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范(2010)版》确定规范治疗方案。
2.限定费用中包括住院费、检查费、药费、透析费、材料费、血液制品及陪护费等。
3.限定费用中已包括并发症的治疗费用。
4.与医院签定救治协议的病例、定点医院不可将其退出临床路径。
附件3
遂宁市儿童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即时结报协议
甲方: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乙方: (定 点 救 治 医 院)
为方便参合(保)群众即时报销儿童重大疾病救治费用,根据《遂宁市提高城乡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认真遵守市、区县医保、新农合、民政医疗救助政策规定。
第二条 乙方对纳入临床路径的患有重大疾病的城乡参合(保)患儿进行医疗救治,执行市规定的费用标准,按比例垫付补偿资金。
第三条 乙方每月5日前应将上月救治患者费用情况按统筹地区分别汇总,形成结算单,交由甲方审核,经审核确认后,乙方打印结算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于每月15日前分别寄送甲方、市医保局、市卫生局农合科,并自留一份存档。
第四条 甲方应于每月25日前完成上月乙方垫付资金的拨付。乙方已经与市、县区医保和新农合管理信息平台联网的,甲方应采取在线费用审核与拨付的方式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第五条 民政医疗救助结算按医疗救助政策可与医保、新农合实行一站式服务,由患儿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与乙方结算。
第六条 根据方案和双方协商意见,甲方应积极创造条件提前预付部分补偿资金。
第七条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应支付乙方已垫付的补偿资金。拖欠结算款的,应按一定比例支付滞纳金。
第八条 在限定费用范围内,甲方凭票据实报销,超出限定费用的,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负担。乙方未按照市规定的费用标准和补偿比例垫付补偿资金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补偿金额。
第九条 甲方与乙方在结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主要由双方协商处理。双方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市医保局、民政局、卫生局根据核实的情况裁定。
第十条 本协议中救治对象、救治疾病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遂宁市提高城乡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有效期两年,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遂宁市儿童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一、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遂宁市中心医院
二、儿童白血病:遂宁市中心医院、安居区人民医院、射洪县人民医院
三、儿童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遂宁市中心医院、遂宁市中医院、遂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遂宁市红十字医院)、蓬溪县人民医院、射洪县人民医院、射洪县中医院、大英县人民医院
附件5
遂宁市儿童重大疾病筛查情况统计表(一)
儿童先心病
| 患儿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筛查病情
| 既往病史
| 初步诊断
| 筛查机构
| 拟转诊的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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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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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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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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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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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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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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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填报,每月5日前将上月数据汇总后上报市卫生局农合科、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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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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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人(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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