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关于城市排水职能。城市排水职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城市供水、节水、城区防洪、中水回用、排涝及相关企业的行业管理职能由市水务局承担。
(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内设机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遂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遂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市房地产管理局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根据遂委发〔2001〕12号文件精神和《中共遂宁市委、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遂宁市市、县(区)、乡镇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遂委发〔2005〕17号),中共遂宁市委、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遂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遂委发〔2010〕11号),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设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的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行使部份行政管理职能,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研究草拟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房屋装饰装修市场管理等政策措施,通过批准发布后组织实施,参与草拟行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2)拟订全市住房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通过批准发布后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有关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各县(区)、各园区实施;参与研究、拟订全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与标准,参与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与监督。负责全市房地产业信息搜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指导各县(区)建立住房保障体系。
(3)参与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参与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直管公房、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4)承担全市城镇房地产交易市场和房屋权属管理职责。研究农房产权产籍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房屋权属与交易市场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府规定范围内的房屋确权办证,管理产权产籍档案资料;负责房屋权属纠纷调节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现房销售和商品房面积的管理;负责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房地产抵押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屋装饰装修等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市房屋权属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