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省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无不良市场行为证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四)《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代表对该企业在吉林省法人委托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设计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方案中选通知书或设计委托书。
(七)工程设计合同复印件。
(八)工程设计执业注册人员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非注册设计人员毕业证、职称证原件和复印件。
(九)工程设计人员劳动合同主要页复印件和近一个月社保证明材料原件。
(十)在吉林省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第六条 外省勘察企业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一)《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单项工程备案申请表》(可在吉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信息网下载)一式三份(企业、建设单位、备案部门各保留一份),加盖企业公章、注册人员印章、技术人员须本人签字。
(二)工程勘察项目委托书或中标通知书。
(三)勘察项目合同复印件。
(四)与我省具有工程勘察资质单位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
(五)与我省取得土工实验室资质证书单位签订的该勘察项目试验技术合作协议。
(六)按照吉林省地方标准《岩土工程勘察大纲及详勘报告编制标准》编制的该勘察项目的《勘察大纲》。
(七)执业注册人员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八)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人、测量员、试验员、记录员的《勘察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技术负责人、编制人、测量员、试验员、记录员劳动合同主要页复印件和近一个月社保证明材料原件。
(九)在吉林省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第七条 除备案表外其他材料要求装订成册。
第八条 勘察设计项目备案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第九条 外省企业承接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业务的,在我省应有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装备。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承担施工现场的技术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