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吉林省承接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建设〔2010〕19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现将《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吉林省承接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吉林省承接业务备案办法
为了规范外省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外省企业)进入吉林省承接业务备案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
吉林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外省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不在吉林省,持有国家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
第二条 外省企业进入吉林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实行单项工程备案制度。
第三条 吉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外省企业进入吉林省备案管理办法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外省企业承接业务后的备案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外省企业进入吉林省承接业务备案应具备条件:
(一)持有企业独立法人工商注册营业执照。
(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以上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从事勘察、设计人员,应为备案企业在册职工。
第五条 外省设计企业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一)《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单项工程备案申请表》(在吉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信息网下载)一式三份(企业、建设单位、备案部门各保留一份),加盖企业公章、注册人员印章、技术人员须本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