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是持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独立完成或为主完成的勘察设计项目。
第九条 经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参加部级优秀勘察设计评选。
第五章 评选组织机构
第十条 吉林省建设工程优秀勘察设计评选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负责、省勘察设计协会协助组织评审工作,根据评审需要成立评审组,负责相应专业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组由组长、副组长及若干评审委员组成。组长、副组长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担任。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应从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及20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业绩突出、身体健康、正派严谨的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委员会中选任,也可根据需要聘请省外资深专家。
第六章 评选程序和办法
第十三条 初步评审。设立专业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通过收看申报单位录制(5分钟左右)的多媒体进行综合评议,提出本专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的建议名单。
第十四条 综合评审。由政府主管部门、全体评审委员听取各专业评审小组评审意见的汇报,进行综合复议,形成最终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公示。将获奖评审结果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15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审定。根据公示情况,按有关规定将获奖名单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
第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审定的获奖项目予以公布,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宣传。弘扬行业创新精神,扩大行业的社会影响。
第十八条 获省级一等奖项目的单位,应负责总结获奖项目的创新特点,结合专业评审组评审结论,撰文在《吉林勘察设计》会刊予以刊登,以展示先进的勘察设计理念,发挥应有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