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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德办函〔2010〕241号)


旌阳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即采购人,下同)应根据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单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调整手续。采购人应严格依照批复(调整)的采购预算实施采购,没有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得进行政府采购。

  二、依法组织政府采购的实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采购人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经批复下达后组织实施。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通用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的按年度协议(定点)采购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执行。目录以内的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报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依法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目录以内的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可由具备条件的采购人依法自行采购,也可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三、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应接受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不得将其代理的业务以任何方式转交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四、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工程项目,应委托具有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其中,与土建有关的工程采购项目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招投标或比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

  五、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等政策,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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