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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9.23”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处理决定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9.23”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处理决定
(吉建管〔2010〕12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 “9.23”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坍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长府批复[2010]2号),2009年9月23日上午8时10分,长春新高食品有限公司乳制品(二期)厂房工地,钢架结构吊装坍塌造成多人伤亡为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研究决定,将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清出吉林省建筑市场,二年内不得进入吉林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请各地区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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