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自2011年5月15日起,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
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将已使用或正在使用、准备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认购书、定金合同、补充协议等格式条款文本报登记住所地所在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对于违反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违反格式条款备案制度,利用格式条款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实施欺诈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合同违法行为,将依照《
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联系电话:市工商局 85394493 市房管局:86279774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
开展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成工商发〔2011〕25号)摘要
依照《
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
十三条、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第
二十条及《关于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第
四条等规定,专项整治的内容主要包括:
1.伪造合同示范文本、补充协议与示范文本内容不一致仍然使用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参照使用示范文本仍然使用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等违反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制度的。
2.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