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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利用格式条款损害合同对方当事人,特别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诚信、有序的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工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工商办〔2010〕276号)精神,决定从2011年2月18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我市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开展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除外)。
  二、整治范围
  (一)各类由企业自行制定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认购书、定金合同、补充协议等格式条款文本。
  (二)示范文本的使用情况。
  三、整治内容
  (一)伪造合同示范文本、补充协议与示范文本内容不一致仍然使用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参照使用示范文本仍然使用 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等违反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制度的。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的。
  (三)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未将商品住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的。
  (四)格式条款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的不公平、不合理内容的。
  四、相关要求
  (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积极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开展学习,提高认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认真查找并整改在商品房买卖中使用或参照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或使用格式条款中存在的问题。
  (二)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2011年3月20日前,向登记住所地所在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房产管理部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企业自查整改报告,并附企业使用的合同示范文本、正在使用和准备使用的各类商品房买卖格式条款文本以及制定格式条款的依据、理由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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