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依法、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一)要坚持依法决策。坚决防止越权决策、违法决策,对于重大决策,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不得超越法定权限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领导班子讨论。
(二)要规范决策程序。重大决策要经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政策法制机构负责同志应当列席部门的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就会议议题提供必要的法律意见;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教育发展大局的重大政策、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对教育重大政策出台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测。
(三)要严格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要跟踪政策的实施情况,多渠道了解教育相关方和社会各界对政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沟通反馈,并适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进行调整或停止执行,对违法决策、错误决策造成教育事业重大损失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严格规范行政执法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
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授予的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教育问题,不得自我授权、超越权限。无法律法规授权,不得擅自增加教育行政相对人义务或者限制、剥夺其权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二)要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权力事项。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按照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管理服务等分类及时对涉及本部门的各项行政权力进行清理规范,明确法律法规依据、主体、运行程序、法律责任和救济方式,并向社会公布,并逐步推行行政权力事项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公开透明度。
(三)要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教育教学行为、招生考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完善对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督指导,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学校管理者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执法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有面向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公共服务事项和社会管理事项都应当依法公开、充分告知,要探索推进过程公开,引导教育相关方和社会各界参与教育政策的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