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县(市)区供销社以创建品牌为目标,以标准化生产为核心,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依托,以信用合作和融资服务为主要手段,以商业运作为基本模式,建立合作经济服务体系。对以示范园为代表的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及在新品种引进培育、生产条件改善、化验检测设备购置、经营服务设施建设、开展信用合作等方面给予资金补助。
(四) 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改造建设。支持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改造,统一标识、牌匾、整治店面、整理环境,完善服务设施。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对符合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但盈利能力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采取财政补助的方式,并优先安排用于自有资金比例较高的项目。对符合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贴息资金根据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情况、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利息支付清单等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凡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应根据年度专项
资金申报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供销合作社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具备的条件:
(一) 隶属供销社系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 项目已初具规模,并取得相关手续,所需建设资金已基本到位;
(三)具有较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和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四)拥有一定数量的经营、服务和管理人员;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 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借款合同等凭证复印件;
(五) 项目承担单位相关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