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7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07]1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十大行动”的意见》(济发[2007]1号),进一步规范市级供销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吸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搭建为农服务的“一个网络、两个平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农民生活和生产服务平台),推动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公开透明、适当集中、重点支持、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社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 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重点支持以县级供销社为主导、由基层供销社参与和实施、整合相关资源建设的现代流通服务网络。
1、支持农村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农资配送中心建设。
2、支持正在起步建设流通网络的超市、便民店、直营店等。
3、支持农资企业围绕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实行农产品优质高产,形成农技服务功能,创建新型农资经营服务网络。
(二)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
1、重点支持已试点成功,政府已制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的县级供销社社区服务中心。
2、支持已具备全面发展条件的县级供销社,在1-2个乡镇内完成社区服务中心布局。
3、支持已掌握现代商品经营方式的县级供销社,建设社区服务中心示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