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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镇危旧房屋安全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镇危旧房屋安全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建房〔2010〕23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

  为消除城镇危旧房屋的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开展城镇危旧房屋安全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

  (一)使用年限超过建筑物设计基准期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和构筑物。

  (二)遭受灾害后受损、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和构筑物,特别是近期洪水灾后受损房屋。

  (三)出现危及使用安全迹象的房屋。

  (四)建筑工程及城市基础设施改造、维修工程等施工工程周边的房屋。

  (五)正在施工的装修及拆改房屋。

  (六)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房屋。

  二、排查措施和处理办法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逐栋排查城市危旧房屋安全隐患。要广泛宣传开展危旧房屋安全排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广大群众了解、支持排查工作。鼓励物业服务企业、街道、社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危旧房屋线索。

  (二)强化安全监管,督促施工企业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特别对市政基础设施、地基基础施工等工程,要加强对周边地址地貌及毗邻房屋的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同时,要排查施工现场的工人宿舍、办公室、仓库等临时搭设设施,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做好登记,责成产权人落实整改方案和责任人,要求产权人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设计单位进行安全鉴定,鉴定标准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和《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08)进行,及时采取维修、加固、拆除和停用等措施,从根本上杜绝各类房屋事故的发生。

  (四)对存在安全隐患、经过加固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责令产权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加固,确保建筑物正常使用和使用人员的安全。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立即责成房屋使用人撤离,不得继续使用,并设置明显的危险房屋标志,提醒房屋周边的居民及单位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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