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换发吉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公用局、执法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公用局、执法局、房产局:
根据《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规定,2004年我省颁发的《吉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现已过有效期,为规范经营许可的管理,维护企业利益,经研究决定,换发《吉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及范围
凡在2010年6月1日以前,取得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吉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于2010年8月20日至10月30日,换发《吉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
二、提交资料
(一)《吉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申请表》(三份、电子表一份);
(二)《吉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有效期内的《压力容器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县(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开展以站容站貌、设施设备为主的专项整治活动,对整改仍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不予批准换证,附整改后的企业照片。
(二)企业因更名或其他情况需申请许可证变更的,与换证一并办理,申报资料按变更后的内容上报,并附相关变更资料。
(三)燃气经营企业经属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换证批准,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办理,申请许可证变更的企业将材料报省政务大厅。
(四)对未在有效期内换发《吉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视为自行放弃经营权。原《吉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于2010年11月1日作废。我厅将许可结果在吉林省信息网上公布。
附件:吉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