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公用局、执法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公用局、执法局、房产局:
为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管理,维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令《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73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9号)和《
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的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燃气燃烧器具(指家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安装、维修活动的企业,均可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燃气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吉林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
二、企业申请《资质》应具备的条件
企业申请《资质》应符合
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第
三条有关资质标准。
三、企业应提交的资料
符合资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燃气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
(四)企业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