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
(吉建城〔2010〕39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局、房产局、执法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集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的紧急通知》(吉政明电〔2010〕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燃气安全管理,消除燃气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取得《吉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
(二)燃气企业厂站建设是否符合《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要求;生产、储存、供应等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安全可靠。
(三)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了安全责任制,是否建立了燃气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是否配备了安全设备、人员和车辆;燃气行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四)液化气生产、储存、充装企业是否为超期未检的钢瓶充气,是否为非法经营业户提供经营性气源;汽车加气企业的充气压力是否超标,是否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和操作规程;管道燃气企业是否对燃气用户进行了安全检查和宣传,是否有检查记录和宣传资料。
(五)在建的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是否经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二、专项检查步骤和方法
(一)自查阶段(12月10日前)。各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具体的实施方案。抓好组织发动,提高思想认识,落实责任,认真组织自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督查阶段(12月10日-12月30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抽调相关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各市、县(市)开展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是各市、县(市)制定的检查方案,对辖区内各燃气企业的检查记录及各燃气企业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等。督查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现场踏查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要逐企业进行实地检查,并将督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各燃气生产经营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责任,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自查和整改工作。
(二)落实规定,严格责任。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向被检查单位、个人用户详细说明问题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须在检查结果上签字。对组织领导不力、致使检查走过场,排查漏查或整改不到位、造成重大问题和影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深入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挂牌督办、跟踪落实。对未在2010年11月1日前换发《吉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无证经营及隐患严重、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燃气企业,要立即停产停业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或者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搞好分析,加强调度。检查期间,各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分析检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工作。检查结束后,各市、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并于12月30日前将本辖区开展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总结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