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辖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区)廉租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中心区以外其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非营利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核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的核定工作。
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税务、公安、审计、统计、金融管理等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和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保障方式
第五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基本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 基本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1人满3年以上;
(二)基本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在15平方米以下且住房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三)基本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一人户为当地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人均收入标准的1.3倍以下,二人户为标准的1.1倍以下,三人及以上家庭为标准的1倍以下,且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