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税收划分体制的通知
(政办字[2009]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为支持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发展,壮大信贷规模,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市政府决定对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税收划分体制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市商业银行及其下属支行、全市各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除中央和省分享部分外,归市独享。即,企业所得税:中央分享60%,省分享20%,市分享20%;营业税:省分享10%,市分享90%。商业银行和各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的其他税收仍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入库。
2、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企业所得税上划后,市财政以2008年缴入县区的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每年定额返还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