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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政办字[2009]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推进法制政府的建设,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08]97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自2002年至2008年,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清理标准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主要内容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二)主要内容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或者与国家、省、市现行政策相抵触的,要予以废止;

  (三)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要予以废止;

  (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修改的,要予以废止或修改;

  (五)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六)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协调、不衔接的,要予以修改。

  三、实施步骤

  从2009年4月开始至2009年10月结束,具体分为三个步骤:

  (一)自查清理阶段(4月底至5月底)。各县区对本级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自行清理。市直各部门自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照清理标准,进行清理。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将涉及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文件提出需要保留、修改或废止的建议,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审核阶段(6月初至9月底)。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结合部门提出的保留、修改、废止建议,认真研究审核,并提出保留、废止或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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