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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工作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工作的通知
(政办字[2009]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处置工作,确保机构改革中档案不受损失,现就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中所涉及部门的档案处置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机构调整变动部门要提高对档案处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档案处置工作作为机构调整变动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做好各种门类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清理移交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分管档案处置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具体负责档案的整理移交和鉴定销毁工作,保证档案移交处置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档案丢失或归档不全,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好档案交接手续。造成档案失控、丢失、损毁的,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档案处置要遵循以下原则:

  1、机构更名、升格 、职能范围和隶属关系变更的部门,其档案仍留存在本部门保管。

  2、撤销部门的档案应全部移交当地国家档案馆。确因工作需要暂时不能移交的,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先移交档案目录,案卷暂时留存委托新组建单位代管,委托期满后移交当地国家档案馆。

  3、几个部门整合为一个新的部门,其档案可作为独立全宗移交新组建的部门单独保管。

  4、撤销合并的部门,没有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可移交给新的部门继续处理,并负责管理保存。

  5、所有机构调整变动部门的人事档案,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人事部门有关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分别做好移转工作。

  三、新组建的部门,要及时明确档案工作的领导和机构,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各项制度,配备档案专用库房,配置满足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所需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工作的衔接。

  四、各级档案局对辖区内机构调整变动部门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清理和移交等工作负有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的责任;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查处。机构改革中发生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共同协商,妥善处理。市、县区两级国家档案馆应做好机构调整变动部门档案的接收准备工作,对达到进馆期限符合进馆质量要求的,要及时接收进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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