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监会山东银监局关于开展寄卖行经营管理情况调研和督查的通知
(鲁商务明电〔2010〕27号)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公安局、工商局、银监分局: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寄卖行经营管理情况调研和督查的通知》(商建电[2010]1271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寄卖行经营管理情况调研和督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研和督查的对象
经工商部门登记备案且名称中含寄售行、调剂行、旧货商店、信托商店等字样的所有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调研和督查的内容
1、寄卖行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从业人员数量、股东背景、收费标准、2009年营业额等(见附表)。
2、寄卖行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对寄卖行经营范围的一般表述;除寄售外实际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超范围违法违规经营(如非法从事动产、有价证券、房屋和机动车质抵押放款、信贷融资等金融活动)、方式方法及主要特点等。
3、寄卖行经营管理情况:是否对寄卖物品来源合法性及委托人的身份进行审查;是否存在悬挂“典”、“当”、“押”标识假冒典当行进行虚假宣传;经营场所与经营范围是否相适应等。
4、寄卖行业监管及政策建议:寄卖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寄卖行业市场准入、退出制度,监管的主要做法和遇到的难点;寄卖行业发生的突出事件;下一步工作思路和政策建议。
三、调研和督查的工作要求
1、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银监等部门制定调研和督查工作方案,通过部门联动有效推进,确保各项调研数据真实准确。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10年6月28日前,将书面调研报告及附表报省商务厅。
2、加强对寄卖行活动的监测。通过监督检查、风险排查、群众举报、媒体披露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针对调研过程中发现的寄卖行违法违规问题,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定职责,及时纠正、依法查处,违法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3、加强对寄卖行规范经营的引导。把规范寄卖行经营行为作为建设旧货流通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制定和实施旧货行业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寄卖业的规范发展需要,合理布局,防止盲目发展。要配合有关部门规范寄卖行交易行为,监督经营者严格履行物品登记制度,防止欺诈、收赃、售赃等违法行为。
4、健全宣传教育机制。采用多种有效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融资政策,揭露寄卖行违法违规经营的手法,提高社会公众辨别非法典当和非法信贷融资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