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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重新审核推荐家政服务员培训单位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重新审核推荐家政服务员培训单位的通知
(鲁商务商贸字〔2010〕672号)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总工会: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加快家政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商商贸字[2010]16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家政服务员培训工作水平,请根据去年家政服务工程验收情况,对2009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确定并公布的承担家政服务员培训任务的单位进行严格审核,提出保留或者取消其培训资格的意见。
  经审核发生调减的或原培训单位数量不足3家的市,可按照企业自愿原则,根据企业申请,经严格审查,对符合《承办家政服务员培训单位资质条件》(见附件1)要求的,再推荐增补1-2家企业。无符合条件企业的市可以不推荐。
  请各市于8月31日前,联合行文,将2009年省里批准的家政服务员培训单位审核意见和新增补单位的《山东省家政服务员培训申请表》(见附件2)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省总工会。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并组织抽查后,确定培训单位,报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联系人:省商务厅商贸服务管理处胡明,电话:0531-89013829;省财政厅经建处季正亚,电话:0531-82669758;省总工会姜君琪,电话:0531-86075401。
  附件:1、承办家政服务员培训单位资质条件
  2、山东省家政服务员培训单位申请表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总工会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1:
  承办家政服务员培训单位资质条件

  (一)承担培训任务的工会培训机构:应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家政服务培训体系健全。基本条件是:(1)有法定的办学资质,有1年以上的家政服务培训经验;(2)有3名以上具有专业资格的教师,不少于1000m2的培训场地和培训所需的设备设施,年培训能力在500人以上;(3)有多媒体教学设备、自动化办公设备;(4)能为学员建立详细档案,并能为家政服务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
  (二)开展自主培训的大型家政服务企业:应具有较强实力,培训体系健全,培训经验丰富。基本条件是:(1)成立时间不少于三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自主招收员工;(2)有实施培训师资、场地、设备设施,有不少于1000人次的培训经验;(3)能够为所培训人员安排就业,有全程跟踪家政服务员服务情况的能力;(4)能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建立专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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