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对打击私屠滥宰和强化畜禽屠宰监管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检查的通知
(鲁商务秩序字〔2010〕773号)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鲁商务秩序字〔2010〕311号)、《转发商务部等国家六部门<关于开展强化畜禽屠宰监管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的通知》(鲁商务秩序字〔2010〕593号)要求,结合工作进展情况,为确保两项专项整治活动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做好省政府将对各市食品安全整顿进行督查的准备工作,决定近期对各市两项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对全省17市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个市抽查1个县(市、区)、1-2个规模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1-2个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专项整治领导机制建立、整治活动总体方案制定、目标和监管责任制落实、执法检查开展等情况。
(二)打击私屠滥宰和生产销售病害、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情况。查处私屠滥宰、生产销售病害或注水猪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捣毁查获的私屠滥宰窝点,没收私宰肉和屠宰工具,对查获的违法分子依法处罚等情况。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肉品水分含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猪(牛、羊)的行为。
(三)查处冷藏运输病害猪肉行为情况。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冷藏和运输设施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厂(场)为制售病害猪肉提供冷藏和运输设施的行为,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对社会上冷藏运输设施的专项检查,对冷藏运输病害猪肉的行为严厉打击情况。
(四)屠宰企业肉品质量整治情况。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入厂(场)检查验收、屠宰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强化台账管理,完善内部可追溯系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确保出厂肉品质量安全等情况。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监督检查,对出厂(场)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牛、羊)肉产品的,依法查处等情况。
(五)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日常监管,开展集中清理情况。贯彻《转发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换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商务秩序字〔2010〕209号)要求,会同公安、财政、环保等部门,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淘汰不达标企业,进一步规范生猪定点屠宰秩序情况。查处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行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