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同一系统内的职能部门到同一企业执法检查,只能由一级(个)部门进行检查,不得多头重复检查。
(三)对重点民营企业实行收费严格按照省、市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确定后的新标准中最低标准执行。
(四)推行重点民营企业证照免检制度和上门年检制度。对确需年检的项目要简化年检手续。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对重点民营企业违规问题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整改为主、经济处罚为辅。对一般性问题批评教育,不予经济处罚;对向我市运送货物(以随车货运单为准)、以及本地涉农物质和农产品、工业原料及产品等运输车辆,一般性违章不予扣分、扣车和罚款,批评教育后及时放行。
第八条 对入驻产业集聚区、创业园区的重点民营企业要给予优先扶持,优先享受非公有制经济的文件、资料,咨询有关政策法规,参与有关经济发展环境的探讨。并列入市级评先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评优、评先等。
第九条 建立民营企业评议部门机制,优先选聘重点民营企业法人代表每年组织开展“民营企业家评机关”活动,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考核部门工作实绩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市民营企业主管部门建立特邀监督员监督制度,在重点民营企业中选聘一批企业家为特邀监督员,对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并定期汇总有关情况向市优化办通报。
第十一条 建立重点民营企业优化环境通报制度,由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市纪委监察局、市物价局及时对各部门和单位到重点民营企业的检查、收费情况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重点民营企业有权拒绝,并可向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市民营经济管理部门监督电话:8078939;市纪委监察局监督电话:2068110)。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和市纪委监察局两部门要建立举报台帐,明确受理程序,做到有报必查。 监察机关保障投诉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三条 凡被重点民营企业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经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和市纪委监察机关调查核实,依据《张家口市关于对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投诉举报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违纪违法的,追究其纪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