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扶持重点民营企业发展办法(试行)
(2009年6月2日)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激活市场主体推动全民创业的若干规定》,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加大对重点民营企业的支持保护力度,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民营企业由企业向各县区民营经济主管部门申请,各县区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向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推荐,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上年度企业上缴税金,结合行业状况、企业经营情况、就业人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因素,并征求税务部门的意见后,报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审批确定重点民营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凡有欠缴税金和近两年内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民营企业不得认定为重点民营企业。
第三条 重点民营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进行企业生产、经营。不守法经营,取消重点扶持资格,并两年内不得纳入重点扶持范围。
第四条 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对重点民营企业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法纪检部门要严格执法、执纪,坚决打击危害经济社会的不良行为。
(一)对侵害重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要从严从重从快查处;
(二)对侵害重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者人身权、财产权的违法犯罪案件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办;
(三)对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盗窃等干扰重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的不法分子,以及各类市霸、路霸、建筑霸等黑恶势力,要从严从重从快惩处。
第六条 严禁各行政执法部门到重点民营企业乱检查、乱收费,进一步规范检查、收费行为。
(一)除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检查、食品安全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重点产品检查、税收检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到重点民营企业进行常规性检查、收费或执行其他类似任务需报市优化办审查备案,并报经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由市民营经济主管部门报主管市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检查。对税务部门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特级的重点民营企业,两年内可以免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的税务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