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张家口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政办字〔2009〕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一步优化和改善我市的发展环境,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张家口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政府令[2009]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贯彻落实《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大意义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依法行政、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是制约行政权力滥用,推进行政权力公开,保障企业、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市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推出的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展环境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优化和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加强廉政建设,转变和改进干部工作作风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因此,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为我市经济和社会更好更快发展营造更加优良的发展环境。
二、明确任务,严格步骤,认真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张家口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要求,严格步骤,明确任务,把握原则,认真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确保《规定》落到实处。
(一)认真梳理行政处罚依据。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本部门现行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逐法逐条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并编制目录。梳理要全面准确、不遗漏。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已废止或失效的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二)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近三年实施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通过召开座谈会或者到基层执法单位调研等形式,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条款,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自由裁量空间趋零的原则,把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划分为数个等级,每个等级分为若干阶次,明确每个等级和阶次的处罚具体条件和标准,予以合法合理的细化和量化,制定出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的执行标准。违法行为等级归纳应当具体,阶次应当明显,排序应当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