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辖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
(政办字〔2009〕1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准确把握低收入家庭界定范围,根据
民政部等11部委联合下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文件规定和
民政部《关于积极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86号)的要求,按照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度市辖区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053.9元的0.5倍测算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经民政、财政、统计、房管、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研究,市政府同意,确定我市市辖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月人均502元,现予以公布,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市辖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其他各县及察北、塞北管理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及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公布执行,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