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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的意见


  (三)建立城建投融资主体偿债保障机制。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完善偿债保障机制。投融资主体对政府投融资项目的融资资金承担偿还责任。偿还来源为土地增值收益、项目投资收益、国有资产置换和回购收益以及经营城市资源的各种收益等。各级政府要建立城建项目偿债专项基金,作为政府投融资项目的补助还款来源和支持投融资主体发展的资本金投入。

  (四)建立投融资主体债务分析和预警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投融资动态监测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融资主体债务的跟踪检查和审计,定期统计和发布投融资主体有关信息,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五)建立投融资主体考核评价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投融资主体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对投融资主体实行绩效考核,对取得突出成绩的投融资主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项目投融资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六、优化城镇建设投融资环境

  (一)树立城镇投融资体制改革创新观念。充分认识城镇投融资体制改革创新的现实作用和长远意义,克服狭隘思想、部门利益的局限,树立大局意识,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城市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合理流动,为城镇建设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和氛围。

  (二)强化对投融资主体的全方位服务。各级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城镇建设投融资的服务工作,通过理顺政府职能部门与城镇建设投融资主体间的关系,为投融资主体创造宽松的运营环境。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立项,债券融资等的支持。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施工、质量、安全等行业的指导和监管。土地部门要配合搞好土地的收储工作。财政部门要保障财政投入的足额、按时到位。金融部门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并帮助搞好风险防范。

  (三)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自然垄断性行业特许经营制度。进一步放开城建资本市场、经营市场和作业市场,鼓励各种所有制形式参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调整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政府公共财政合理补偿机制,缓解因价格调整滞后对投融资主体发展造成的影响。

  七、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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