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拓展多元化的城镇建设融资渠道
(一)充分利用金融机构贷款主渠道融资。各级政府和投融资主体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与合作,在充分发挥域内金融机构城镇建设融资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密切同域外金融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地方金融机构不同信贷种类和方式,搞好城建项目的谋划、包装和对接。要创新贷款抵押担保方式,可以采取第三方担保、资产抵押、应收帐款或股权质押担保以及金融机构认可的财政专项收益权和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承诺等政府增信方式为城建投融资主体担保。投融资主体也可以探索设立担保公司等放大担保倍数,扩大融资规模。
(二)下大力优化融资结构。要创新思路,拓宽城镇建设融资渠道,对城建增量资金,鼓励利用债券、信托、租赁、股权融资,产业投资基金、BT(建设-转让)、BOT(建设-运营-转让)等多元化方式进行融资。对城建存量资金,鼓励利用市场化方式经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进资产证券化,转化贷款存量。
(三)逐步完善平台融资体系。不断研究和探索既有利于防范风险,又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平台融资体系,除平台统一融资外,可按照“借、用、管、还”四位一体原则,鼓励和允许平台子公司单独融资,平台土地储备中心单独融资以及平台子公司分拆上市融资等。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平台内部财务公司,实现平台内项目单位相对独立核算和资金有偿使用。
(四)进一步创新土地经营机制。不断完善土地收储和开发制度,建立城镇规划与土地储备相结合的联动机制。通过在城镇建设投融资主体设立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储,统一开发城镇区域内的土地,建立土地抵押融资和增值收益偿债机制,通过项目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引进社会资本,推进城镇土地储备、整理和开发工作。
五、强化对投融资平台的监测管理
(一)明确对投融资主体的行政管理。按照“谁组建,谁负责”的原则,健全投融资平台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成员由政府提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按照干部管理程序,聘任或任命总经理、副总经理,并决定其奖惩和待遇;公司人员管理,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执行,即新进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原有人员保持身份不变。
(二)建立政府投融资决策咨询制度。完善投资项目规划,实行政府主导项目储备管理。凡需通过投融资平台进行融资和建设的项目,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发展需要,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融资平台提出申请,经政府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纳入政府投融资项目储备库。完善投融资决策程序,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要在委托有资质单位设计项目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引入专家论证和公众参与制度,科学慎重决策,防范城镇建设投融资给政府带来的债务风险和信用风险。要按照“先财政评审,后确定预算”的原则,对政府投融资项目工程建设实行预算评审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项目跟踪审计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