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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建重点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确保施工安全生产

  (一)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各级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导检查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做好施工现场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切实解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坚决禁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三违”现象。继续实行年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零”死亡的控制目标,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继续加大安全生产监管与执法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从事施工活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和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机构指令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严惩。

  (二)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要采取全面、持续、有效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行动,健全和完善建筑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体系,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素质,着力抓好新工人入厂(场)后的“三级安全教育”,着力抓好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后的继续再教育,使安全发展理念深入人心,推动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三)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及建设、交通、水利、电力、公安消防、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重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和措施,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救援物资储备工作。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也要建立并完善应急抢险机构设置,制定施工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有效加强对工程建设突发险情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努力保持工程建设持续、高效运行,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六、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高度重视事关工程质量安全的基础性工作。要结合实际,精心组织,认真谋划,做好城建重点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和落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监管机构,要切实担负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职能,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职责,加强力量,严格督导,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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