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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六)卫生应急队伍。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特点,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现场处置设备,承担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受伤人员医疗救治或卫生学处理,组织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基层卫生应急队伍要加强与市、县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协作,提高基层应急救护水平。市、县区卫生部门要对基层卫生队伍的装备配备、培训、演练等给予支持。

  (七)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由当地农业、林业、卫生、公安、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管理人员、有关专家和动物防疫、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人员组成的动物疫情应急队伍,承担畜禽和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控制和扑灭任务。同时,加强应急处置所需的设备及疫苗、药品、试剂、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提高应急能力。

  (八)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县区、街道、乡镇要组织建立由街道、社区、乡镇、村委会干部、应急志愿者或其他有经验的人员参与的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主要任务是突发事件初期阶段的及时报告,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组织的隐患排查整改。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新闻单位等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与新闻单位和应急职能部门的信息联络沟通机制。

  五、完善基层应急队伍管理体制机制和保障制度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作为推进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对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确定各街道、乡镇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数量和规模。要按照“规划好、组织好、建设好”的总体要求,分解落实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目标任务。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作用,多种渠道建立群防群治队伍体系,努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

  公安、国土、交通、水利、林业、气象、安监、环保、电力、通信、建设、市政、卫生、农业等部门要明确推进本行业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加强对本行业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指导推进基层应急队伍组建工作。

  (二)健全运行机制。各基层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平时在各自单位工作,发生突发事件后,在各县区政府或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立即集结到位,按基层应急管理机构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综合队伍、专业队伍和应急志愿者队伍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相关应急预案,完善工作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同时,建立健全基层应急队伍与其他各类应急队伍及装备统一调度、合理调配、密切协作、快速运送的工作机制,经常性地组织各类队伍开展联合培训和演练,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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