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层防汛抗旱队伍。县区、乡镇政府,尤其是全省防汛工作重点县区、乡镇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防汛抗旱队伍建设,要加强管理,补充缺额人员,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基层防汛抗旱队伍要在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有关培训和演练工作,做好汛期巡堤查险和险情处置,做到有旱抗旱、有汛防汛。
(二)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全省Ⅲ级以上森林草原防火重点县区、乡镇的人民政府、村委会、林(农)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风景区等,要组织建立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各有关方面要加强森林草原灭火装备配套,开展防扑火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要建立基层森林草原消防队伍与公安消防、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和森林草原消防力量的联动机制,满足防扑火工作需要。
(三)气象灾害和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县区气象部门要组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负责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收集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和灾情,做好气象灾害防范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地质灾害易发频发的县区要建立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群测群防兼职人员组成的地质灾害应急队伍,负责地质灾害的隐患调查、科普宣传、信息报告、人员转移等工作。易受气象、地质灾害影响的企业、学校、农村等基层单位,要明确突发事件信息员和应急队伍组成人员的职责,并在气象、国土资源部门的组织下,做好相关知识的培训和演练。
(四)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依法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要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同时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在发生事故时应及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平时开展或协助开展风险隐患排查。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属地县、乡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建立队伍协调联动和调运补偿机制,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和应急演练,有关经费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五)公用事业保障应急队伍。县区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市容环境等主管部门和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要组织懂技术、有救援经验的人员组建和完善本行业专职或兼职应急保障队伍,承担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任务。要充分发挥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人员在应急抢险中的作用,配备应急抢修的必要机具、运输车辆和抢险救灾物资,加强人员培训并建立应急联络制度,提高安全防护、应急抢修和交通运输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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