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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主城区居民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实行捆绑收费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主城区居民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实行捆绑收费的通知
(政字〔2010〕155号)


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下花园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证市中心城区、宣化区和下花园区三个垃圾处理场的正常运行,更好地发挥其处理垃圾、改善环境的作用,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决定对市主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捆绑征收,同时在市物价局进行成本审核并召开价格听证会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报省物价局批准,决定从2010年10月1日起,向市主城区居民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居民收费范围及征收标准

  桥东区、桥西区、高新区、宣化区和下花园区辖区范围内的居民及暂住人员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3元/月.户,外地进城暂住人员2元/月.人。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办法

  1、对使用管道煤气、管道液化气、天然气(含压缩天然气)的城市居民户及暂住人员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市燃气总公司代收代缴;对非管道煤气、管道液化气、天然气(含压缩天然气)的城市居民户及暂住人员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征收管理部门委托相关物业服务公司等单位代收代缴。

  2、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由财政代扣;其它社会团体、工商企业、服务业、文化、餐饮、娱乐业、宾馆、旅社、招待所等单位委托市供水总公司代收;未接入供水公司管网的单位,由市主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公室直接征收。

  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月征收。代收单位可提取代收垃圾处理费总额3%的手续费。

  三、优惠政策

  对享受城市低保、优抚对象、特困户(凭有效证件)及纳入民政部门管理、财政拨款的福利院和敬老院中被收养人予以免交。

  四、加强资金管理

  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垃圾处理场的运行、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代收单位要及时将资金划转到使用单位,不得挤占、滞留、挪用。垃圾处理场要确保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证达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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