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辖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
(政办字〔2010〕2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制定更加科学合理,按照
民政部等11部委联合下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和
民政部《关于积极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8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逐年增加、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不断提高的实际,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市辖区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3246元的0.65倍,测算市辖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通过市民政、财政、统计、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协商研究,经市政府同意,确定我市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下花园区、高新区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为月人均718元,现予以公布,从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